《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》擬研究把客貨運車輛嚴重超速、超員、超限超載等行為列入危害公共安全行為并追究駕駛人刑事責任,顯示了減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、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國家集體個人財產安全的決心,但是筆者認為,在當前情況下,貨運車輛“超限超載入刑”需謹慎,否則容易引起誤傷。
長期以來,重型貨運車輛合格證上的車身自重參數與實際稱重參數嚴重不符的“重皮車”廣泛的存在市場,倘若用戶在貨車經銷商巧舌如簧下買回這樣的車輛,按照合格證中的整備質量來計算車輛總重而載貨,那么100%絕對會超載超限。
有關調查表明,“重皮車”比“車身自重參數與實際稱重參數相符”的“輕皮車”往往重上數噸,有時甚至高達十噸左右。這意味著,即便是老老實實按規定裝貨,車輛總重也會大大超過載荷限制。而減少貨物裝載使其符合超載限值的規定,一趟運輸跑下來,用戶肯定會賠錢。
盡管在大多數情況下,購買“重皮車”的用戶心知肚明就是奔著車輛的超強超載能力而來的,但也不排除貨車經銷商“揣著明白裝糊涂”將“重皮車”推銷給涉世不深的新用戶。特別是一些地方的超載超限治理從嚴之后,貨車經銷商正把這樣“重皮車”兜售給其他治理超載超限不嚴地區的用戶。如果兀然實施“超限超載入刑”,那么這些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了“重皮車”的用戶恐有被“誤傷”、成了“竇娥”之虞。
因此,從源頭上掐斷這些“重皮車”的生長根基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之所在。
對于貨車制造廠家來說,其實也是不愿意生產“重皮車”搶占市場、飲鴆止渴的,因為“重皮車”的產銷會阻礙技術進步,“標載”語境下的“輕量化”等技術得不到應用和發展。
但在“市場為王”的理念下,滿足市場需要被放在首位。如果生產廠家只做“輕皮車”,那么就有失去市場的危險。因為,在一些“以罰代管”或治超不嚴的地區,指望通過超載能力極強的“重皮車”超載獲取利潤的用戶大量存在。結果直接造成貨車生產廠家不得不面臨“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證,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銘”的無奈選擇。
造成“重皮車”橫行、超載屢禁不止、老實廠家吃虧的局面,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說是對“實際批量生產產品與產品公告的生產一致性”的多頭管理造成的。多個部門管理,結果誰也不愿去真正管理。
要理順這些關系,就必須從源頭上移除這些滋生助長“超限超載”的土壤。
“艄工多了易翻船”。國家應當明確規定監督“車身自重參數與實際稱重是否符合”的主管部門,使“產品一致性”嚴肅起來。
此外,有關部門應與時俱進的調整對“超限超載”的理解和認識。歐美在充分考慮物流運輸效率、減少單位運輸能耗的情況下,正在發展技術含量高的大馬力重載車輛用于主干高速公路。在確保道路行駛安全的前提下,適當調整超載標準,將是對化石能源、道路資源的一種節約。
只有這些工作全部都做好了,才可大力實施推動貨運車輛“超限超載入刑”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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